湘农发〔2017〕49号
各市州农委,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相关申请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4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管理。
第三条 品种试验(含省级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品种试验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组织实施(管理)。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服务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各联合体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由企业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实施(管理)单位职责:
制定全省品种试验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组织申报品种试验项目并监督实施;
审定及批复品种试验方案;
安排品种试验经费;
组织品种试验考察与监督抽查;
表彰品种试验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试验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品种试验考察;
(四)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品种试验收获测产;
(五)组织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
(六)培训品种试验人员,召开品种试验工作总结会议。
第七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试验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品种试验考察;
(四)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品种试验收获测产;
(五)组织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
第八条 试验承担单位工作职责:
(一)开展品种试验工作,接受组织实施单位和种子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
(三)公正、准确、客观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
(四)未经申请者同意,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和品种试验从业人员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或繁殖利用申请者送交的种子;
(五)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试验流程
第九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品种试验方案进行论证、发布。申请者按试验方案要求提交试验种子和标准样品。
第十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省级品种试验的标准样品,由省农作物良种引进示范中心编号后分别送交国家种质库、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保存。其它品种试验的标准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试验种子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后分发各试验承担单位,试验承担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 试验种子播种后,由试验承担单位所在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家考察品种试验质量,评价品种的田间表现,记录有严重缺陷的品种,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时现场解密品种编号,及时公布考察结果,鼓励申请者参与考察。
第十四条 在抗病性鉴定试验中,所有试验点的诱发品种发病未达到要求级别时,应当重新鉴定;在其他抗逆性鉴定试验中,指示品种未达到试验要求时,应当重新鉴定。
第十五条 省级品种试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试验完成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试验总结会,完成试验总结,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试验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试验方案要求将试验种子送交指定单位,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参试单位(与申请书上的参试单位相符)、品种名称、参试组别等。
第十八条 试验承担单位须有稳定的试验用地,地力中等以上,排灌条件良好,试验环境安全;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试验技术人员负责;有较完备的试验仪器设备、必要的农机具及烘干晾晒条件。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在7日内向组织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试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及时、准确地做好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建立并完善品种试验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试验方案时限要求向组织实施单位报送年度试验总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试种子数量不足的,取消申请者参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参试的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小区缺苗达20%以上的品种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考察确认的不能正常抽穗、种性严重分离、杂株率严重超标、生育期不符合申请组别要求的品种,当年试验数据作废,停止申请者第二年参加同类型品种试验资格;经检测确认的转基因品种(抗虫棉除外),试验承担单位应及时销毁试验植株,从次年起停止申请者参加该类作物品种试验资格三年。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试验经费、取消承试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试验承担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承试资格,核减当年的试验经费,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做到试验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单位每年对品种试验人员进行年终考评,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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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