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办种〔2018〕237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水稻品种审定规范(修订)》的
通 知
各市州农委,各申请单位(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水稻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吉林省水稻品种审定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吉林省水稻品种审定规范(修订)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吉林省水稻品种审定的术语定义、内容和应具备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量化指标及其他非量化指标,给出了审定水稻品种的评价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水稻品种(包括常规稻、杂交稻)的审定。特殊稻品种的审定参考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令 2016 年第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
NY/T 593-2013 食用稻品种品质
GB/T 15682-2008 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9557.7-2004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水稻
HNZ162-2017 水稻品种田间抽穗期高温、低温适应性鉴定技术规程
DB43/T319-2006 水稻抗稻瘟病鉴定及评价方法
HNZ070-2014 水稻品种白叶枯病抗性鉴定技术规程
DB43/T505-2009 水稻品种稻曲病抗性鉴定及评价技术规范
NY/T1433-2014 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
GB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征特性
品种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包括基本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农艺性状等。
3.2 丰产性
品种的产量表现,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及差异显著性表示。
3.3 适应性
品种对环境的综合适应能力,以品种在区域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的比例表示。
3.4 稳产性
品种产量的稳定性,即品种在区域试验中年度间和试验点间相对于对照品种产量的变化程度。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总数的比例进行评价。
3.5 抗逆性
品种对生物和非生物逆境的抵御或忍耐能力,主要包括抗稻瘟病、白叶枯病、稻曲病、白背飞虱、褐飞虱、耐高温、耐低温,以及抗倒伏能力等。
3.6 品质
品种的稻米品质,包括碾米品质、外观品质、蒸煮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等。
3.7 优质品种
品质指标达到部颁标准三级(含)以上优质稻品种。
3.8 生产技术
品种的生产技术,包括亲本繁殖技术、种子生产技术、大田栽培技术等。
4 品种审定原则
品种审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安全、择优原则。
5 申请审定品种的条件
5.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5.2 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5.3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4 遗传性状稳定。
5.5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5.6 完成《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品种试验。
5.7 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现场考察中未发现严重缺陷。
5.8 杂交稻品种的不育系通过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审)定。
5.9 申请材料符合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要求。
6 内容及依据
6.1 内容
品种的特征特性、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抗逆性、品质和生产技术等。
6.2 依据
6.2.1 特征特性、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为主要依据。
6.2.2 品质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稻米蒸煮品质感官评价和优质稻评比结果为主要依据。
6.2.3 抗逆性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主要依据。
6.2.4 生产技术以申请者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7 量化指标
7.1 丰产性
审定品种品质与对照同等级时,常规稻每年区试平均亩产量或日产量比对照(杂交稻)增产≥0.0%,生产试验可比对照减产≤2.0%;杂交稻每年区试平均亩产量或日产量比对照(杂交稻)增产≥3.0%,生产试验比对照增产≥1.0%。
审定品种品质等级低于对照时,每低于一个等级,常规稻每年区试平均亩产量或日产量比对照(杂交稻)增产≥2.0%,生产试验可比对照减产≤1.0%;杂交稻每年区试平均亩产量或日产量比对照(杂交稻)增产≥5.0%,生产试验比对照增产≥2.0%。
7.2 稳产性
审定品种品质等级同于或优于对照时,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比对照增产的试点比例≥65.0%。
审定品种品质等级劣于对照时,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比对照增产的试点比例≥75.0%。
杂交稻平产点或常规稻、优质稻、抗病品种低于减产最大限度的试点视为增产点。
7.3 抗逆性
7.3.1 稻瘟病
每年平均叶瘟≤7.0级(9级鉴定试验点≤1个)、穗瘟≤7.0级(9级鉴定试验点≤1个)、穗瘟损失率≤7.0级(9级鉴定试验点≤1个),综合抗性指数≤6.5。
每年平均叶瘟≤3.0级、穗瘟≤5.0级、穗瘟损失率≤3.0级的品种可比对照减产≤0.0%。
每年平均叶瘟≤3.0级、穗瘟≤3.0级、穗瘟损失率≤3.0级的品种可比对照减产≤3.0%。
每年平均叶瘟≤3.0级、穗瘟≤3.0级,穗瘟损失率≤1.0级且优于对照一个级别以上的品种可比对照减产≤5.0%。
7.3.2 白叶枯病
两年区试接种鉴定平均≤7.0级。
每年区试接种鉴定平均≤3.0级且优于对照一个级别以上的品种可比对照减产≤0.0%。
每年区试接种鉴定平均≤1.0级且优于对照一个级别以上的品种可比对照减产≤3.0%。
7.3.3 稻曲病
两年区试接种鉴定平均≤7.0级。
7.3.4 耐低温
早稻苗期耐寒性中等以上水平(区试点记载遇寒潮青枯死苗率≤30.0%,或耐寒性不弱于对照)。
中稻、双季晚稻耐低温抗性鉴定等级不能为“弱”,每年区域试验平均结实率≥75.0%或不低于对照。
7.3.5 耐高温
中稻耐高温抗性鉴定等级不能为“弱”,每年区域试验平均结实率≥75.0%或不低于对照。
7.3.6 抗倒伏
在非特殊灾害条件下,每年出现倒伏的区域试验点比例≤20.0%,或出现倒伏的生产试验点≤2个(成熟前倒伏面积30%以上的视为倒伏)。
7.4 稻米品质
区试统一送样检测,普通早稻、中稻整精米率>45.0%,普通晚稻整精米率>50.0%。
稻米品质检测结果,早稻、中稻达部颁标准三级(含)以上,晚稻达部颁标准二级(含)以上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稻米蒸煮食味品质评价。早稻、中稻达部颁标准三级(含)以上,晚稻达部颁标准二级(含)以上的品种,比对照高1个等级,每年区试亩产量或日产量可比对照减产≤5.0%;比对照高2个等级,每年区试亩产量或日产量可比对照减产≤12.0%;比对照高3个等级,每年区试亩产量或日产量可比对照减产≤18.0%。
生产试验减产幅度不超过区试减产幅度。
7.5 生育期
中熟早稻品种第一年不长于对照4.0天,两年平均不长于对照3.0天;迟熟早稻品种第一年不长于对照3.0天,两年平均不长于对照2.0天。
中熟中稻品种第一年不短于对照12.0天且不长于对照1.0天,两年平均不短于对照11.0天且不长于对照0.0天;迟熟中稻品种第一年不短于且不长于对照7.0天,两年平均不短于且不长于对照6.0天。
双季晚稻品种第一年不长于对照4.0天,两年平均不长于对照3.0天。
每年全生育期≤106.0天的早稻、晚稻品种,每年区试亩产量可比对照减产≤5.0%,但日产量不低于对照。
7.6 种子纯度
常规稻品种≥99.0%,杂交稻品种≥96.0%。
8 评价方法
8.1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8.2 定量评价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根据以上量化指标对品种进行审核。同一品种可容许的减产幅度不累加。
8.3 定性评价
8.3.1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8.3.2 对初审通过的品种,公示期满后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
8.4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存在严重缺陷的品种不予审定。